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青受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坝与被执行人曾水才、南昌祥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坝,曾水才,南昌祥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受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坝,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曾水才,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城县。被执行人南昌祥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坝与被执行人曾水才、南昌祥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8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