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15号原告:卢某甲,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某甲,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卢某甲因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彬彬、人民陪审员卢飞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男到女方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甲也没有回过家,双方至今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由于现在找不到李某甲,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以后如果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必须给付抚养费。李某甲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卢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卢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告卢某甲诉讼主体资格、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及合法的婚姻关系。二、卢某丁出生证。证明卢某丁出生于2014年7月2日。三、大卢村委会证明。证明李某甲长期外出不在家,下落不明。四、(2014)灵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卢某甲于2014年4月,因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其离婚。五、卢某甲申请的证人卢某乙、李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卢某甲和李某甲平时关系不好,双方自2014年3月分居至今。2014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甲也没有回家。双方至今没有和好。卢某甲发表质证意见为:卢某甲对证人卢某乙、李某乙证言无异议。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己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卢某甲提供的证据一、二、四系法定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三、五能够相互佐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男到女方家生活。2009年2月20日生女儿卢某丙,2014年7月2日生儿子卢某丁。2014年4月卢某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其离婚,李某甲也没有回过家,双方自2014年3月分居至今。因李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向李某甲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公告期届满后李某甲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案的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两个孩子应随谁生活。卢某甲和李某甲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2014年4月卢某甲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其离婚,至今双方仍没有和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甲下落不明,卢某甲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卢某甲自己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2009年2月20日生女儿卢某丙,2014年7月2日生儿子卢某丁均随原告卢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卢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竞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人民陪审员 卢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