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阮水平与杨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水平,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阮水平。被执行人杨晓燕。本院依据(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水平与被执行人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山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英舒人民陪审员 徐罗明人民陪审员 张世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