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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966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7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赵某某系肢体叁级残疾,张某某系智力贰级残疾,从张某某的残疾证显示其监护人系赵某某。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8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张某甲。现赵某某以其与张某某婚前缺少了解,张某某隐瞒婚史,双方草率结婚,且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甲与赵某某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在生活中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且张某某为智力残疾,生活更需要他人细心照顾,故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张某某承担。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缓交),由赵某某负担。赵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赵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赵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缺少了解,张某某隐瞒婚史,双方草率结婚,且已经分居多年。张某某也未尽抚养婚生女张某甲义务。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准许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赵某某抚养。张某某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过程中,赵某某、张某某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智力残疾,赵某某应给予扶助、爱护,并照顾家庭。同时,赵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赵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准许赵某某、张某某离婚。综上,赵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魏聪唤

代理

审判员  彭德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紫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