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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8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成才、张磊,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人民币,同年6月激活该信用卡并使用。于2014年6月2日开始逾期,截止2015年7月22日,共逾期379天,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还款1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期间,累计消费73141.8元,累计还款63062.8元,总计欠款人民币100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扔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建设银行还清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笔录、抓获经过、信用卡申领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总结表、银行催收记录、存款凭条及不良资产结清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100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在案发后归还了被害单位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