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台禄林与陆金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禄林,陆金星,周淑芹,陆金龙,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台禄林被执行人陆金星被执行人周淑芹被执行人陆金龙被执行人李桂芹申请执行人台禄林与被执行人陆金星、周淑芹、陆金龙、李桂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金星、周淑芹、陆金龙、李桂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禄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金星、周淑芹、陆金龙、李桂芹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231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2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