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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财明与魏治钦、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财明,魏治钦,曾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罗财明,男,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告魏治钦,男,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告曾丽英,女,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财明与被告魏治钦、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财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与被告魏治钦、曾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财明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罗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宇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