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财明与魏治钦、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财明,魏治钦,曾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罗财明,男,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告魏治钦,男,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告曾丽英,女,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财明与被告魏治钦、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财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与被告魏治钦、曾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财明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罗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宇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