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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玉贵与陈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贵,陈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陈玉贵,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陈立山,男,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贵诉被告陈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贵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陈立山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贵撤回对被告陈立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陈玉贵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