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998号原告何金丹,男,1981年5月6日出生。被告方江红,男,1977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丹与被告方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何金丹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