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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998号

何金丹与方江红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金丹,方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998号原告何金丹,男,1981年5月6日出生。被告方江红,男,1977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丹与被告方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何金丹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