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四川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联工村七社。法定代表人罗含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11社。法定代表人张礼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11社。法定代表人方均,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12号16楼。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远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262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362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以及承担执行费4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同类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暂缓案件执行。本院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柱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