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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张福义。被执行人:陆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宏  开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