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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2079号

唐强英与胡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强英,胡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民三初字第2079号 原告唐强英,女,1980年10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肖章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伦贵,男,1955年3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唐强英诉被告胡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强英的委托代理人肖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伦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胡伦贵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兹借到唐强英人民币650000元,借期一个月,月息30‰”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条、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结婚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及原告通过案外人文小兰、原告丈夫刘兆颖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伦贵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唐强英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实,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通过案外人文小兰及原告丈夫刘兆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650000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3日,但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强英与被告胡伦贵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伦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唐强英的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元,由被告胡伦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薛春娟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斐

代理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叶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