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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再初字第3号

杨锡全聚众斗殴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杨锡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再初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锡全,无业。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2月2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再审被栖霞市人民法院押解回栖霞市看守所。本院审理原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锡全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了(2011)栖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杨锡全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判决生效后,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杨锡全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漏掉累犯情节,应予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锡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锡全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查明,2008年6月14日晚,肖振江纠集孙仁涛(已判刑)、杨健、于洋等人到后肖格庄村沙场处以沙场系他承包为由,阻止魏波(已判刑)等人在该沙场拉沙。同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杨锡全得知有人阻止拉沙后,遂安排魏波等人在后肖格庄村沙场处等候,并纠集被告人葛彦廷(已判刑)、姜寿山(已判刑)、杨政义等五人赶到与魏波等人汇合后共计十余人,持铁棍、钣手等工具与肖振江、孙仁涛、杨健等人进行欧斗,致肖振江、孙仁涛、杨健受伤。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肖振江面部、背部损伤均属轻微伤;孙仁涛头部、右眼睑损伤均属轻微伤;杨健头部、左股部及右手损伤均属轻微伤。另查明,三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杨锡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政义、赵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振江、孙仁涛、杨健的陈述;被告人杨锡全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认为,被告人杨锡全纠集十余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多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锡全虽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逃,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故本院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锡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杨锡全因犯寻衅滋事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于2004年1月14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而释放出狱。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杨锡全纠集十余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多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锡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锡全虽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逃,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故本院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1)栖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杨锡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淑军

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

人民陪审员  梁国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