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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57-4号

肖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杰,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57-4号申请执行人肖杰。被执行人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右铭,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杰与被执行人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杰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杰与被执行人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肖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律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锋

审判员  陈绪同

审判员  吴永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