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纪龙与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龙,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1952年9月21日,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南环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岳东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五世,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纪龙与被告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5年12月8日,原告王纪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原告王纪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原告王纪龙150元。审 判 长 徐二虎审 判 员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