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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4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传刚,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传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传刚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轶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