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园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张园,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闫各庄镇大家坨村西南社区***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06336898-8。代表人:张金宇,总经理。原告张园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园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