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国墩与远光辉、王利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墩,远光辉,王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墩,男,汉族。被执行人远光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利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国墩与远光辉、王利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国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