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秀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甘肃诚益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英。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