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爱心与肖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心,肖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349号申请执行人尹爱心。被执行人肖刘伟。申请执行人尹爱心与被执行人肖刘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3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