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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16号

陈吉祥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吉祥,黄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永昌县供电公司职工。陈吉祥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永民调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吉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274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调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奎德

代理

审判员  严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