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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037号

张住军与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住军,王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张住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王文超,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住军诉被告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住军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住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张住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