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张住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王文超,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住军诉被告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住军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住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张住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