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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黄一新与李素珍、黄虎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一新,李素珍,黄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7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一新,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李素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黄虎青,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一新与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一新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已执行58万元,余款至今未能履行。因申请执行人黄一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一新书面同意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