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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338号

朱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芝,龚义平,陈俊慈,韩孟军,李志萍,李杰,张素令,史红计,赵君荣,杨茂金,高金岭,吴雅珍,柏永国,王志林,王炳永,朱辉,朱红霞,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芝申请执行人龚义平申请执行人陈俊慈申请执行人韩孟军申请执行人李志萍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张素令申请执行人史红计申请执行人赵君荣申请执行人杨茂金申请执行人高金岭申请执行人吴雅珍申请执行人柏永国申请执行人王志林申请执行人王炳永委托代理人鲍峰云,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辉被执行人朱红霞被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兴,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王学芝等人申请执行的朱红霞等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保险公司已执行54.4万元。被执行人朱辉、朱红霞、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我院已经查到被执行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晋执字第003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