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19号罪犯陈明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4.6万元(已付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0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3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明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