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少云,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委托代理人李贵平,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少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深柳镇。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安乡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云诉被告郭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想与被告庭外协商此事,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刘少云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荣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