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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46号

刘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少云,郭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少云,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委托代理人李贵平,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少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深柳镇。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安乡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云诉被告郭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想与被告庭外协商此事,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刘少云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荣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