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马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获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无业。因涉嫌重婚,于2015年6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亚洲、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与妻子高某某解除法定婚姻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配偶已死亡,后经人介绍与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村民程某某相识,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与其配偶高某某解除法定婚姻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配偶已经死亡,经人介绍与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村民程某某相识,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同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马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口簿、睢县白楼乡司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睢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睢县档案馆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注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网页截图、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语音通话清单、婚纱照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希勇审判员 刘玉民审判员 马秀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