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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协字第46号

2015-执协46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协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杜科站。被执行人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吉祥路48号。本院在执行张店传世木歌家具厂诉淄川区城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787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2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