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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秀梅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