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秀梅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