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润发,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巨庄子村被执行人宋德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王瑛,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韩芝新,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秉公庄镇。被执行人邵耀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润发、宋德强、王瑛、韩芝新、邵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润发、宋德强、王瑛、韩芝新、邵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