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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856-1号

谭兆恩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兆恩,王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谭兆恩,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谭兆恩申请执行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