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刘玉珍、赵维民、张铁忠、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刘玉珍,赵维民,张铁忠,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雪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凯,系该行职工。被告:刘玉珍,女,。被告:赵维民,男。被告:张铁忠,男。被告: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龙山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忠,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吕雪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刘玉珍、赵维民、张铁忠、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