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甲。委托代理人邓云香,、监护人。被执行人秦某乙。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某甲于2015年12月9日依据本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秦某乙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秦某甲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判员刘卫民代理审判员 招 幸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森书 记 员雷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