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40号
原告: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银,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15日,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以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