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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闫奎华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奎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闫奎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大厦10层。56267812-0。代表人孙武民,总经理。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834号。法定代表人孙承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奎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569165.58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