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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414-2号

赵小燕与林中梅、罗永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8-11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筑观法执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燕,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被执行人罗永怀,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林中梅,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