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597-4号申请执行人丁永申(丁常师),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范敏,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刘道国,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丁永申申请执行范敏、刘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道国所有的面包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刘道国购买武同林的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道国同意以评估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丁永申,申请执行人丁永申亦同意以评估价接受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54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