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执字第00393��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钱启云与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启云,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钱启云。被执行人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西路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A楼。法定代表人朱永良。钱启云与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8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钱启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518.64元;二、对于钱启云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天上人间浴场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尚未执行到位23518.6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8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薄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