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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787号

杨昌平、龙天清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昌平,龙天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787号申请人杨昌平,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成华区。申请人龙天清,女,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易志敏。委托代理人张一,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申请人杨昌平、龙天清与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27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8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昌平、龙天清与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82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