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00-1号
申请人:张春根,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刘福进,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张春根与刘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刘福进名下的车辆、冻结了其名下的账户,现张春根申请解除对刘福进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福进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