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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00-1号

张春根与刘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根,刘福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00-1号

申请人:张春根,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刘福进,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张春根与刘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刘福进名下的车辆、冻结了其名下的账户,现张春根申请解除对刘福进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福进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