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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与崔秀莲、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涛,崔秀莲,张庆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松涛。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秀莲。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涛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