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小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与崔秀莲、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涛,崔秀莲,张庆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松涛。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崔秀莲。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涛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