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68年12月1日生,住张店区柳泉路璞苑小区24号楼1单元601。被执行人曹永民,男,1962年7月1日生,住张店区人民西路怡祥园9号楼2单元2层西户。被执行人闫佑娟,女,1963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民诉曹永民、闫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564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