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菊贞诉被告严林、严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贞,严林,严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张菊贞,女,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被告严林,男,生于1977年12月3日,汉族。被告严刚,男,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贞诉被告严林、严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菊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00元,由原告张菊贞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彭 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