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谢金龙与杨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龙,杨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谢金龙。被告杨晓刚。原告谢金龙与被告杨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志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将模板运到工地,��一部分款,余款在一个月内结清,一个月后被告以种种原因称过几天付款,原告到诸暨多次找他,他又说在外地,叫我把银行账号发短信给他。过几天给钱,被告就这样一次一次欺骗原告,后通过朋友找到他,约定2015年3月付清,过了一个月又一个月到现在一直没有到账,最后电话也不接,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法,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晓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杨晓刚向原告谢金龙购买模板,同年4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注明:“今欠谢金龙模板2500张,每张48,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00),预付运费:壹万元正(10000),还欠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110000)欠款人,杨晓刚。身份证号:××,住址浙江省诸暨市街亨镇100号,手机号:189××××1616.2014年4月12号”事后原告除归还欠款50000元外余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模板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款一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故原告谢金龙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金龙货款人民币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