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年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曹祥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义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马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2014)马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