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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秋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秋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525号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东一里X号X栋。法定代表人雷超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懋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秋怡。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秋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照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时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