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43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伊顿名师教育培训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