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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435号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435号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伊顿名师教育培训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