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中飞、朱卫霞与汪栋梁、聂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飞,朱卫霞,汪栋梁,聂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王中飞,居民。申请人朱卫霞,居民。被申请人汪栋梁,居民。被申请人聂郎,居民。申请人王中飞、朱卫霞因与被申请人汪栋梁、聂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栋梁、聂郎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温州花园3幢51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申请人王中飞、朱卫霞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环城南路桃园小区6号楼303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126**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中飞、朱卫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栋梁、聂郎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温州花园3幢511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王中飞、朱卫霞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环城南路桃园小区6号楼303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126**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