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654-2号申请执行人邵珠业,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岩,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邵珠业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岩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长 程德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