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行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与桓台县天工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桓台县天工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局长。被执行人桓台县天工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东外环北首。法定代表人魏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环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内容:一、责令被执行人城市生活垃圾生产复混肥料项目停止生产;二、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0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桓台县天工肥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后,于2015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